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机械防盗锁: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防弹复合玻璃: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申办资料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书面申请报告;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简介;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照片和说明;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五)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具体办证程序详见网上受理),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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