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章 程
2016-06-24 09:15:56 来源: 点击: 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的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安全防范行业的专业技术组织。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Exper Committee on Heilongjiang Province Security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PSPIA-E.C.。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为安防行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和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政府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领黑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8号盟科观邸A2栋2单元7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协助协会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第六条 受协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领域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配合协会开展省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九条 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及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各专业组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专家委员会可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专业能力强,能领导本专业组开展相应学术交流和技术活动。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物。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
(三)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由《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组织、中介机构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可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各专业组组长担任。
各专业组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各专家组专家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各专业组专家委员人数控制在10-15人,不同专业人数可放宽,专家委员由秘书处按专家管理办法程序由主任委员批准方可聘任。
接受聘任的专业组长、副组长、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各专业组专家委员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全体专家委员进行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结合进行),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协会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协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编辑部 来源:黑龙江安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