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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24 09:17:07 【字号 】 【关闭

协会动态

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专家管理办法

2016-06-24 09:17:07 来源: 点击: 76

 

第一条 为完善专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为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具备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能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六)所在单位支持认可。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六)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等规定;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六)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

专家应根据《黑龙江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工作的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聘任: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核,再经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后报主任委员(每年两次)审批或拟聘专家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没其他意见方可聘用;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有效期为三年);

(四)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解聘:

(一)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秘书处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专家执行考核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家,秘书处可向主任委员提出,批准后(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予以解聘。

第七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事先征得专家委员会领导同意并备案;

(四)专家参与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推荐专家服务管理流程》的规定;

(五)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专家相关信息变更需及时告知专家委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编辑部 来源:黑龙江安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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