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文件
青安协字【2013】7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
防范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26日省安防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
防范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6日省安防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安防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安防企业诚信形象,提升安防产品诚信品牌价值,鼓励、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保障安防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安防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设立科学、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运用指标性、定量性的信息,对企业诚信水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确定“安防诚信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条 企业诚信评价的对象是申请并获准参评的青海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企业。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安全防范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及独立核算的安防经济实体,且市场营运满两周年的都可以申请加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并申请参加企业诚信评价。 “安防诚信企业”的评定数量控制在报名参评企业数量的8%。 第四条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是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主办单位,本协会“安防诚信企业”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参加企业诚信评价的安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防行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的经营行为; (二)企业按章纳税,无违反税务管理条例,无虚报、偷税、逃税等问题; (三)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法参加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生产企业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按时参加工商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年检并合格,且从事相关安防行业工作满两年(含两年)以上; (六)依法经营、信守合同、用户第一、优质服务,客户回访及售(建)后服务机制健全有效; (八)自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会费; (九)自觉遵守行业行规,积极支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热心于协会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诚信评价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 (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因发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重大责任事故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违约引起合同纠纷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多次不良记录(如经核实受到客服、员工重大投诉)的; (七)严重违反“诚信公约”、“行业规章”,用户满意度低于80%的; (八)未及时缴纳会费一年以上的。
第三章 评价体系、方式和组织
第七条 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由企业经营活动信用记录、企业管理信用记录、企业社会贡献信用记录、企业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四部分组成。 第八条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企业诚信评价实行资格初审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九条 资格初审组由协会办事机构代表和理事单位代表组成,对各会员提交申请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省内安防专家组成,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企业进行专业评审和用户满意度调查测评两个项目的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审组人员为单数,资格初审组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组不少于5人,资格初审组组长由协会确定,专家评审组组长由协会推荐的行业内资深人员,经评审组组成人员当场推选(担任)。 申报诚信企业单位的人员不能参与本企业的资格初审组。协会办事机构代表由协会推举产生,会员单位代表由会员单位自愿报名,协会审核后确立。专家评审组人员从省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初审组和专家评审组在每次资信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省安防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安排或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开展本省安防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向各会员单位发布通知、通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自愿向省安防协会提出诚信评价申请,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诚信企业评价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诚信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简介,1000字以内;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且年审合格; (四)企业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机制及制度措施;其他可以证明企业良或不良诚信记录的相关资料; (五)税务局开具的按章纳税证明。 (六)在企业诚信评价年度内企业安防产品销售、安防工程建设、施工安装的主要客户及市场; (七)申请材料原件由省安防协会秘书处核对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由协会留存备查。 (八)自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申报虚假材料,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提交申请后,由资格评审组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企业评审资格,并向协会诚信评价管理委员会提交资格初审报告和全部会员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企业进行专业诚信评价和用户满意度测评调查,依照评审标准的规定,专家独立完成评价,并将结果提交协会诚信评价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诚信评价管理委员会向协会提交评价结果,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示。 第十九条 协会应在公示期满后3至7日之内公布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包括诚信企业名单和相应的诚信等级,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公布时间,可就相关事项发布通知告知各会员单位。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确定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次年第四季度进行,由企业申报,协会组织评选,经公示后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及相应诚信等级,同时向诚信企业颁发诚信牌匾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的诚信状况予以量化评定,采用满分100分制的标准,通过各项目基础分评价扣分制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表。 企业诚信评价基础总分100分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 诚信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被评价的安防企业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诚信缺失行为,经诚信评价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应立即取消该企业的参评资格,并将诚信缺失行为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口头或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通报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对企业诚信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书面向协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同时提供说明材料。如经同意,复审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复审仅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安防协会长期保存企业诚信评价资料,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持有诚信评价等级证书的安防企业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抽查监测。已取得诚信评价等级的企业如发生新的诚信缺失行为,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做出适当处理,严重缺失诚信的,经诚信评价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诚信评价等级的安防企业,安防协会将追回已颁发的诚信等级证书及牌匾,并在网上公告,且该企业在下年度企业诚信评价活动中不能提出评价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诚信评价活动的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擅自摘录、引用和外传企业送审的资料; (二)不得在评审前公开本人的身份或向外透露其他评审人员名单及评审日程等; (三)对会议讨论情况及意向应当保密。不得接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评审的接触。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需建立相关评审档案、资格初审和专家评审的评审情况要归档。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会应对初审和专家评审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管理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青海安防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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