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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柔性执法”十六条措施

时间:2016-04-18 13:35:03 【字号 】 【关闭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交通违法纠违处罚宽严相济政策,经研究,市公安局出台“柔性执法”16条,将如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纳入适用警告教育范畴。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

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七、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九、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指出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一、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获后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四、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体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重庆市公安局

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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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交通违法纠违处罚宽严相济政策,经研究,市公安局出台“柔性执法”16条,将如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纳入适用警告教育范畴。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

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七、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九、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指出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一、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获后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四、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体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重庆市公安局

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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