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命 令
川公奖字[2013]97号
关于给芦山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等4个集体和花卫明等3名民警记功的命令
4月20日,我省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发生后,灾区公安机关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为生命,在交通通讯完全中断的情况下,不等不靠,快速反应,紧急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广大灾区公安民警不畏艰险,舍生忘死,冲锋在前,冒着频发的余震、垮塌的墙体、滚落的山石,顾不上亲人的安危,争分夺秒,以最快的速度,用自己的双手扒开倒塌的墙壁和砖块,第一时间开展生命救援,在废墟中成功救出一名又一名被困群众。广大灾区公安民警夜以继日、连续奋战,积极开展救助遇险群众、疏导道路交通、维护治安秩序、保卫重要设施、保障重点部位安全等各项工作,为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命令: 一、给芦山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宝盛派出所、芦阳派出所、宝兴县公安局灵关派出所各记集体二等功一次,颁发奖状,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给以下3名民警各记个人一等功一次,颁发奖章、证书,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 花卫明 芦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彭文涌 芦山县芦阳派出所副所长 周 鑫 宝兴县公安局灵关派出所民警 此令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侍俊
2013年4月21日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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