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改革工作现场会议在通化市召开。副省长、公安厅长胡家福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党委关于深化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牢牢把握关键环节,注重强化综合保障,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真正用制度监督执法权力、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力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胡家福指出,今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采取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等方式积极推进两项改革,在明晰职责分工、完善办案制度、规范机制运行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两项改革工作实现了多点开花、亮点纷呈的可喜局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会上介绍经验的通化市公安局等三个单位认真贯彻厅党委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两项改革工作切入准、措施实,体现了领跑意识强、科技含量高、改革效果好的鲜明特点。三个单位的经验做法,是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缩影,各地和各部门、各警种要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做法,查找差距、补齐短板,确保两项改革顺利推进,为深化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胡家福强调,改革因时代要求而推进,也由问题倒逼而产生。两项改革紧紧围绕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影响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对制约公安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障碍进行了破题,聚焦问题、触及根本,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全省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两项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一要认识到深入推进两项改革是主动适应执法环境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公安机关不仅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中面临着全新的风险挑战,还面临着执法环境深刻变化带来的巨大冲击。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看,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突破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是成为破除束缚法治建设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切入点,对司法理念的提升和司法权力的调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传统工作模式提出了重大挑战。从人民群众期待变化看,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全社会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不仅希望公安机关快破案、破大案,而且更加关注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结果上是否公开、公正,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是否规范、文明,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更加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更加突出程序公正、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从舆论监督环境变化看,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具有强大的聚焦放大功能和社会动员能力,哪怕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小案件、小事件,也有可能成为大众的看点、新闻的卖点和舆情关注的焦点。涉警负面舆情频频发生,与个别民警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无关系,说明公安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处理复杂敏感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实践证明,只有立足于打好法律仗,才能打好政治仗、舆论仗。公安机关只有更加注意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才能有效减少各类执法突出问题的发生、有效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在涉警舆情应对处置中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二要认识到深入推进两项改革是积极破解执法体制机制障碍的迫切需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公安执法办案体制机制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深入推进两项改革,既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外部执法环境变化的应变之道,也是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必然选择。在受案立案监督方面,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内部没有设立对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以致该受不受、该立不立、随意受立、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日趋突出,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也直接影响上级机关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准确把握。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开发建设接报案和受立案监督模块,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受立案工作,做到“即受、即立、即办”,确保如实立案、依法履职。在案件审核监督方面,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办案部门都是从立案侦查到报捕起诉一办到底,虽然法制部门对刑事办案环节进行审核,但也多因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重点不明确,而导致习惯性执法错误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正,往往“带病”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不仅造成该捕的人员捕不了、该诉的案件诉不出去,而且还留下许多后遗症。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专门的机构对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管,而公安机关尚未全面推行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工作机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而且也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活动规律、不符合对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在案件出口把关方面,目前公安执法办案部门多头对接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刑事案件出口把关部门,不仅与检察机关“一个入口”的案件受理模式不适应,而且极易造成报捕起诉标准不一、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统一协调法律适用界限等问题。推行案件“统一出口”,由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对接,有利于形成执法共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顺利批捕、案件顺利移送起诉。 三要认识到深入推进两项改革是有效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有了新的提升,但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从执法程序看,一些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对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执法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有的对程序采取实用主义,对办案有利的就按程序办,对办案不利的就想办法规避甚至违反程序。实践证明,不论是当事人长期不能息访罢访的案件,还是律师在辩护中揪住不放的问题、网络炒作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程序上存在瑕疵而授人以柄。从侦查取证看,主要是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的问题比较突出,应该发现的痕迹没有发现、应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因保管不当导致证据被污染、损毁甚至灭失的现象时常发生,证据审查工作和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流于形式。当前,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公安执法办案水平提升的明显短板。从法律适用看,主要是执法办案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尤其是少数办案民警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立案追诉标准认识错误,没有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对以上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一定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坚持以推进两项改革为抓手,认真研究、加快解决,真正做到在总结反思中提升水平、在解决问题中发展进步。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公安的必由之路,是健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执法管理监督的治本之策,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执法公信力的当务之急,是事关整个公安工作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健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主线,以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集约管理,坚持严管源头、严把出口、严控质量,积极推动理念、机制、手段、方法创新,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胡家福强调,两项改革说到底就是要用制度监督执法权力、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涵,抓住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持续用力,全力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精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一要着力加强执法办案长效机制建设。全省公安机关要把补齐执法短板的紧迫性与注重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结合起来,努力构建科学规范、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执法办案体系。要建立健全执法源头管控机制。在法制部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健全完善接报案登记制、首接责任制、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法律审核制度,确保接处警情况如实记录,受案立案准确、及时,坚决防止该受不受、该立不立,错失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要全面实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受案归口管理机制。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交办的案件,全部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接受、统一分派、统一督办,切实解决接报案底数不清、统计失真等问题。要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案件管理中心每个月要对本地区受案立案数量、种类、区域和办案质量、群众投诉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受案立案特点、发案趋势、发案规律,推动预防打击犯罪由被动应对处置向提前预警、主动防范转变,为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案件串并侦查提供准确依据。要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在法制部门内部成立专门案审机构,对各部门、各警种办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管理监控、关键节点审核把关。要推动落实基层所队专兼职法制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员第一环节审核把关、第一时间纠错补瑕、第一时间指导服务的作用,力争把执法偏差和失误消弭在案件初始阶段。办案部门要加强与法制部门的协作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把侦查破案和依法办案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真正从办案一开始就把好案件质量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证明标准,社会危害性认定,类型性、多发性、系列性和跨区域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刑事司法政策把握等重大问题,加强与检法机关沟通会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联合发文或者会议纪要的方式固定下来,作为民警执法办案的操作指引。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不捕不诉、增捕增诉、退补侦查案件以及审判机关变更罪名、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无罪等案件,要全面汇总分析,及时改进执法工作。要全面推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零口供案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商讨侦查取证重点,确保办案质量。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以罚代刑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着力提高执法办案科技应用水平。推进两项改革,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以信息化倒逼执法规范化。 要全面推行受案立案工作智能化管理。拓展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接报案和受立案监督功能,将群众上门报案、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警情,全部导入“三台合一”接处警服务平台及省厅新研发的接报案和受立案监督模块,实现“全警情录入”,确保执法源头基础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管控。要通过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监督模块中的警情分色监督、受案立案审查时限预警报警、异常数据和关键字段自动监测等功能,对处警、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审查情况进行实时智能管控。要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加快推进执法办案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系统建设,将现场执法活动“六必录”、涉案人员信息采集、人身安全检查、讯问询问、提讯押解等视音频资料关联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模块,由案件管理中心开展动态网上巡查,加强对执法全流程的可视化、回溯式监督管理。要深度拓展执法办案信息化应用。优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案件的程序流转、证据录入、审核审批、文书生成的科学布阵和闭环管理,努力把先进的执法理念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转化为流程上的硬约束,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干预插手等不当情形,就能亮起“红灯”、自动报警。要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增设案件审核预扣分、审核意见自动导入、涉案财物处理提示等功能,为高效开展案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持。要把统一的立案标准、裁量标准、证据规格、办案指引嵌入到系统程序之中,提示民警按章操作、依法办案。要推广应用执法档案管理模块,分种类、划时限提示办案民警及时归档卷宗,防止超期未结、压案不办、卷宗丢失等问题发生。要探索建立跨部门执法网络化平台。积极协调检法机关对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研发远程案件会商、电子卷宗传输、案件信息交换等功能,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效能。要注重采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宣告判决、审判监督、交付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诉讼下游环节的信息资源,完善案件流转链条和重点人员、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为公安机关调查前科劣迹、作案手段及串并案件提供精准支持和保障。 三要着力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整体效能。两项改革是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触及点多、涉及面广。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全局观,着力构建上下对称、左右衔接、内外驱动、联动融合的运转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改革的正面溢出效应。 要切实增强整体合力。要健全完善集体议案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在定性处理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要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后是否提起复议复核等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确保内部执法活动集思广益、形成共识,避免仓促定性、出现失误。对于命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制部门要随警参战、随案督办,会同办案部门共同研究案件性质认定、定案证据要求、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切实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导和服务。指挥中心、纪检监察、控申、督察和案件管理中心,要提高受案立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程度,防止因信息滞涩导致监督脱节。要持续注入创新动力。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尊重、鼓励、支持基层以小革新助推执法大变革。要创新接报案方式,依托“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增设接受群众网上报案和受案立案网上投诉处理功能,努力使两项改革的过程让人民群众参与、成效让人民群众评判、成果让人民群众分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创新执法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服务,向特定对象发送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从公安机关外部获取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要不断激发工作活力。要建立科学、灵活的执法办案激励机制,探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严禁下达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批捕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指标,由“一味加压”向“激发活力”转变,有效引导激励民警想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形成执法质量和数量双赢的发展态势。要协调检法机关全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制度,实现轻罪与重罪案件的快慢分道,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时限、优化办案流程、减轻基层负担,确保改革成效既惠民又惠警。 胡家福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广大领导同志紧紧抓住深化公安改革的“窗口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强综合保障,实现“取势”和“取实”的高度统一,确保两项改革落实到位。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两项改革是打基础、利全局、管长远的工作,必须在决策、执行、监督上下功夫。要抓住关键少数,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当改革的实干家,对改革的思路、方向、路径和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了然于胸;对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对具体要求,要一竿子插到底,真正把方案变成政策、变成具体办法、变成行动计划。要抓实组织推动,各地要遵循改革规律特点,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改革落实机制,坚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分解任务、逐岗明确责任,抓好进度平衡、成果落地。尤其是还没有启动改革的县级公安机关,要针对目标任务提出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细化责任、倒排工期、加快推进。要抓好督导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法制、督察部门要带着问题去督察、紧盯问题抓督导,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要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确保厅党委确定的改革方向不偏离、明确的改革任务不落空。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紧盯不放、限定时间、挂账整改。 二要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把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执法水平作为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建设一支崇尚法治、精通法律、依法办事的高素质执法队伍。要强化教育培训,创新执法培训模式,注重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远程视频教学等新载体,采取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剖析、优劣卷宗点评等新形式,有针对性地强化现场接处警、走访调查、侦查取证、案件审核等方面的模拟训练,使执法培训无缝对接实战、全面融入实战。要坚持“环境塑造行为”的理念,抓实抓好执法办案区电子监控、录音录像和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普及应用工作,让民警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善于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和民警执法权益的“双向维护”。要提高职业素养,强化执法资格认证管理,从事执法工作的民警,必须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担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负责人和从事案管、案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对于取得高级执法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纳入公安法治人才库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要提升专业水平,在全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督促民警把破案、办案当成一门艺术,努力做到以庭审的标准对待每一个细节,让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注重提升公安民警的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发现培养一批在法学理论研究、敏感案事件处理、案件审核把关方面的专家能手,以专业化人才、专业化运作应对各种执法风险,破解各种执法难题。要善于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可邀请法律顾问对新型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等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智力支持,使决策判断和案件办理更加科学、权威、透明、专业。 三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着力破解监督不力难题。要健全执法责任链条,按照权责明晰、权责平衡原则,对照执法权力逐项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权力的边界、行使的规则和用权的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执法责任就跟进到哪里。要筑牢问责制度防线,全面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真正建起“防火墙”、划出“隔离带”。要细化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土壤。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把案管、案审工作与严格执行《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责任制,对执法瑕疵要督促整改,对执法错误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碰“高压线”的人、违反制度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防止发生“破窗效应”。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实地观摩了通化市两级公安机关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案件管理中心、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和执法档案室;观看了通化市公安局推进两项改革的专题片,听取了通化市公安局、通化县公安局和临江市公安局经验介绍。 通化市市委书记金育辉在大会上致辞,通化市代市长刘化文陪同考察观摩。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主持会议。省公安厅副厅长、长春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吕锋,公安厅副厅长孙正,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州)公安局长、主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和法制支队支队长,各县(市、区)公安局长参加会议。 (编辑:api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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