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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播报:

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警务公开内容

时间:2016-04-18 13:35:11 【字号 】 【关闭

 
  第一部分  执法办案
  
  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依法接受,并登记备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或者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理。
  
  
  
  第二部分  户政管理
  
  一、对证明材料、批准手续齐全的以下9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受理,并在一日内办结。
  
  (一)新生婴儿出生登记(除非婚生育、无计划生育外);
  
  (二)死亡注销登记;
  
  (三)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四)持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迁出、迁入;
  
  (五)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六)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八)大学中专学生录取、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落户;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10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从公安派出所正式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答复群众。
  
  (一)变更姓名、民族;
  
  (二)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l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三)需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的收养子女落户;
  
  (四)随军家属(不含在职人员)落户;
  
  (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及其家属子女落户;
  
  (六)申请小城镇户口落户;
  
  (七)申请科技人才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落户;
  
  (八)申请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
  
  (九)农民工长期务工申请落户;
  
  (十)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
  
  三、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摄像(或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由申办人持该《证明》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证,当即取证。
  
  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摄像((或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办理居民身份证快件,三个工作日后,凭办证收费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取证。
  
  四、签发《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未成年人户口、照片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未成年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证明,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深圳、珠海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通行证》。
  
  五、办理《居住证》暂住人员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登记照片,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农民工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备案制度。
  
  (一)暂住人员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再提交《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暂住人员在办理《居住证》时,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六、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第三部分  治安管理
  
  一、申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许可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于活动举办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申报,接受审批和安全检查。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旅馆业
  
  凭消防许可意见书、场所平面图、功能分布图、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资料、保安人员名单、安全防范设备(防盗、报警、通讯、监控等)配置资料、各项规章制度、《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报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对符合安全条件,无重大治安隐患的旅馆(所有旅馆要与公安机关实现联网,并将住宿旅客信息及时上传)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
  
  凭申请报告、市经委批文、《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报警装置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由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核,报市局审批发证。
  
  (三)印章刻制企业
  
      需向辖区公安派出所递交单位和个人申请书、《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有关管理规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的技术和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以及采集印章信息的相关设备,并与市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认真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辖区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局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需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还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到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需由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办理。
  
  四、申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按照经常和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分别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办理上述两证时,申请单位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所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的证明;
  
  2、供货方为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3、供货方为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5、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经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初审合格后,报市局审批办理。
  
  第四部分  出入境管理
  
  一、出国(境)管理
  
  (一)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因私事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既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也可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申办出国(境)证件,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不准出国(境)人员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境外人员应依法向辖区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境外人员住宿在城镇居民家中的,须于抵达24小时内,居住在农村的,须于抵达72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持境外人员所持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部门申报住宿登记。境外人员住宿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或其他机构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境外人员因签证(注)即将到期,仍需在我国境内停留的,应当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部分  消防监督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
  
  (一)办理范围: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单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办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申报资料要求(祥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www.cqfire.com)。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范围: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经营部、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4、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祥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www.cqfire.com)。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消防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辖区内村民、居民防火和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统一制作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全部检查1次,并每年组织2次监督抽查。
  
  (四)办理期限: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2、《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3、《复查意见书》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四、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范围:辖区三级单位重伤1人或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它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五、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个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文书制作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在被委托权限内实施开业(使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七、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提起重新认定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提起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开投诉咨询电话
  
  
  
  报警及社会联动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公开电话:67625000
  
  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公开举报电话:63758111
  
  重庆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公开举报电话:63961000
  
  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3962146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边境证投诉电话:63962448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居民身份证投诉电话:63962420  63962421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暂住证投诉电话:63962398  63962396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咨询电话:63961944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证照办理情况查询电话:63961944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3961733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各种证件收费公示栏

 

证件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文件字号        备      注

准 迁 证        张        4.00       渝价[2001]272号

迁 移 证        张        4.00      渝价[2001]272号

居住证         个        2.00      市政府186号令        非重庆籍农民工及重庆籍在主城区、
                                        万州区、涪陵区以外地区打工的农民工

磁条式居住证      个        15.00      渝价[2003]376号        非农民工

边境证         张        不收费     公治发[2004]4066号

大门牌         块        30.00     渝价[2001]272号

小 门 牌        块        6.00      渝价[2001]272号

申领、换领身份证    张        20.00      渝价[2004]592号

补领身份证       张        40.00      渝价[2004]592号

办理临时身份证     张        10.00     渝价[2004]592号

身份证快件       张        80.00     渝价[2004]592号

户口簿外壳       本        6.00      渝价[2001]272号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许可证 份        10.00     渝价[2001]272号

户口簿内页       张        0.50(城镇人口)0.20(农村人口) 渝价[2001]272号
        
护照(97版)      证        200        渝价[2001]272号

补办护照        证        400        渝价[2001]272号

护照加页、延期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     证        100        渝价[2002]579号

一次有效签注      证        20        渝价[2002]579号

二次有效签证      证        40        渝价[2002]579号

多次有效签注      证        100        渝价[2002]579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     证        50        渝价[2001]272号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证        30        渝价[2001]272号

一次入出境签证、
延期停留、暂住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多次入出境签证     证        100        渝价[2001]272号

签注、加注、延期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消防档案        本        30        渝价[2001]224号
 

(编辑:api 来源:),

 
  第一部分  执法办案
  
  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依法接受,并登记备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或者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理。
  
  
  
  第二部分  户政管理
  
  一、对证明材料、批准手续齐全的以下9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受理,并在一日内办结。
  
  (一)新生婴儿出生登记(除非婚生育、无计划生育外);
  
  (二)死亡注销登记;
  
  (三)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四)持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迁出、迁入;
  
  (五)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六)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八)大学中专学生录取、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落户;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10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从公安派出所正式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答复群众。
  
  (一)变更姓名、民族;
  
  (二)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l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三)需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批的收养子女落户;
  
  (四)随军家属(不含在职人员)落户;
  
  (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及其家属子女落户;
  
  (六)申请小城镇户口落户;
  
  (七)申请科技人才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落户;
  
  (八)申请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
  
  (九)农民工长期务工申请落户;
  
  (十)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
  
  三、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摄像(或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由申办人持该《证明》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证,当即取证。
  
  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摄像((或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办理居民身份证快件,三个工作日后,凭办证收费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取证。
  
  四、签发《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未成年人户口、照片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未成年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证明,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深圳、珠海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通行证》。
  
  五、办理《居住证》暂住人员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登记照片,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农民工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备案制度。
  
  (一)暂住人员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再提交《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暂住人员在办理《居住证》时,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六、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第三部分  治安管理
  
  一、申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许可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于活动举办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申报,接受审批和安全检查。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旅馆业
  
  凭消防许可意见书、场所平面图、功能分布图、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资料、保安人员名单、安全防范设备(防盗、报警、通讯、监控等)配置资料、各项规章制度、《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报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对符合安全条件,无重大治安隐患的旅馆(所有旅馆要与公安机关实现联网,并将住宿旅客信息及时上传)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
  
  凭申请报告、市经委批文、《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报警装置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由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核,报市局审批发证。
  
  (三)印章刻制企业
  
      需向辖区公安派出所递交单位和个人申请书、《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有关管理规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的技术和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以及采集印章信息的相关设备,并与市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认真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辖区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局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需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还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到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需由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办理。
  
  四、申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按照经常和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分别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办理上述两证时,申请单位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所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的证明;
  
  2、供货方为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3、供货方为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5、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经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初审合格后,报市局审批办理。
  
  第四部分  出入境管理
  
  一、出国(境)管理
  
  (一)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因私事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既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也可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申办出国(境)证件,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不准出国(境)人员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境外人员应依法向辖区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境外人员住宿在城镇居民家中的,须于抵达24小时内,居住在农村的,须于抵达72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持境外人员所持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部门申报住宿登记。境外人员住宿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或其他机构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境外人员因签证(注)即将到期,仍需在我国境内停留的,应当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部分  消防监督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
  
  (一)办理范围: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单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办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申报资料要求(祥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www.cqfire.com)。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范围: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经营部、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4、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祥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www.cqfire.com)。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消防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辖区内村民、居民防火和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统一制作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全部检查1次,并每年组织2次监督抽查。
  
  (四)办理期限: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2、《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3、《复查意见书》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四、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范围:辖区三级单位重伤1人或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它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五、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个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文书制作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在被委托权限内实施开业(使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七、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提起重新认定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提起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
  
  
  
  
  
  
  
  公开投诉咨询电话
  
  
  
  报警及社会联动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公开电话:67625000
  
  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公开举报电话:63758111
  
  重庆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公开举报电话:63961000
  
  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3962146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边境证投诉电话:63962448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居民身份证投诉电话:63962420  63962421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暂住证投诉电话:63962398  63962396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咨询电话:63961944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证照办理情况查询电话:63961944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公开举报、投诉电话:63961733

 

 

重庆市公安局办理各种证件收费公示栏

 

证件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文件字号        备      注

准 迁 证        张        4.00       渝价[2001]272号

迁 移 证        张        4.00      渝价[2001]272号

居住证         个        2.00      市政府186号令        非重庆籍农民工及重庆籍在主城区、
                                        万州区、涪陵区以外地区打工的农民工

磁条式居住证      个        15.00      渝价[2003]376号        非农民工

边境证         张        不收费     公治发[2004]4066号

大门牌         块        30.00     渝价[2001]272号

小 门 牌        块        6.00      渝价[2001]272号

申领、换领身份证    张        20.00      渝价[2004]592号

补领身份证       张        40.00      渝价[2004]592号

办理临时身份证     张        10.00     渝价[2004]592号

身份证快件       张        80.00     渝价[2004]592号

户口簿外壳       本        6.00      渝价[2001]272号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许可证 份        10.00     渝价[2001]272号

户口簿内页       张        0.50(城镇人口)0.20(农村人口) 渝价[2001]272号
        
护照(97版)      证        200        渝价[2001]272号

补办护照        证        400        渝价[2001]272号

护照加页、延期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     证        100        渝价[2002]579号

一次有效签注      证        20        渝价[2002]579号

二次有效签证      证        40        渝价[2002]579号

多次有效签注      证        100        渝价[2002]579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     证        50        渝价[2001]272号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证        30        渝价[2001]272号

一次入出境签证、
延期停留、暂住加注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多次入出境签证     证        100        渝价[2001]272号

签注、加注、延期 证(次) 20        渝价[2001]272号

消防档案        本        30        渝价[20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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