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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9-11 14:54:00 【字号 】 【关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强化县级政府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住建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和校舍、燃气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的监管和指导。卫生、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园内食堂与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控、教学及生活环境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管和指导。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配备数量、规范安装使用的监管和指导。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管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排查,帮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管、检查和督办。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育厅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强化校(园)长的管理责任。要落实校(园)长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园)内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要加强门卫、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厕所、多功能室、财务室、用水用电等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明确学生家长的监护责任。学生家长或由家长委托的学生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对学生离校状态的安全负责。对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家长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学生上下车交接手续。

  (四)全社会均有责任关心青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安防知识,播发公益广告,进行警示教育,让全社会人人强意识,懂安防,关心和参与安防;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灾预警信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群防联防,共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儿童安全事故。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措施

  (一)合理布局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农村学校实行寄宿制,应以确保寄宿条件安全、相关管理措施落实为前置条件。

  (二)保障安保经费。要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采取“以钱养事”办法,把保障学校安全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尤其要保障学校安防设施设备按要求配齐配足;保障学校安保、炊管、宿管和医护等人员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部专款专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举办者负担。

  (三)充实安保力量。要为学校配足专职安保人员。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护学岗”建设,落实护校制度。综治部门要建立健全村校联防制度,推动建立专兼职护校队伍,实现每所校园及周边有人看、有人管、有人巡、有人防。公安、综治、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保、护校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安保人员要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加快安防达标建设。要制定并实施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确保本地学校安防建设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新申办中小学幼儿园,凡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批设置。

  (五)落实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抓好学校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逃生演练活动,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责任。

  从2014年春季开始,省级财政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免费教材经费,具体方案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学校免费教材的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六)强化防范学生溺水工作。要制定防学生溺水专门工作方案,动员全社会,群防群控,防患于未然。每年的4-10月,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防范溺水安全知识,发布警示信息;在危险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定期组织防溺水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为广大青少年儿童提供公益性游泳培训与指导服务。学校要落实学生防溺水“六不”教育,提醒学生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负责对孩子离校状态(特别是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的安全进行监管。

  (七)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校车服务方案,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严厉整治非法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严查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八)优化学校周边环境。公安机关要把校园周边环境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治安报警点),在学校周边设置治安岗亭、护学岗。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学校要全面加强各类涉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和化解工作,防止矛盾升级;要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对存在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整改。

  (九)严防群体性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交通、火灾、食物(药物)中毒、房屋倒塌、集体踩踏、锅炉爆炸、流行性疾病传播等引发的群体性学生伤亡事故;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努力减少因恶劣天气和地质突变等引发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严禁使用D级危房。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安全工作联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安全工作包校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包校负责制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民办学校。

  (二)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每学期开学前,要组织教育、公安、综治、卫生、消防、质检等部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大排(检)查,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问题,要建台账,明要求,限时整改。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将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化。

  (三)建立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隐患的整改跟踪督办,按“谁排(检)查,谁督办”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学校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立即研究措施,拟定方案,迅速组织整改;超出能力范围的,要立即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告。属于各职能部门直接负责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实行挂牌整改。

  (四)建立安全工作通报会商制。要定期召集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联动工作机制,汇集情况,分析研判形势。每个季度,县级综治、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个月,乡镇(街道)要召开一次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和辖区内学校负责人碰头会。

  (五)建立安全工作定期报告制。每周周末,农村学校要向乡镇政府、中心学校、包保责任领导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每月底,乡镇政府、中心学校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个季度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

  四、进一步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保安全、保基本、抓规范”,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范畴进行同步部署、同期考核、同等问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对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从快从严问责,实行先免职(停职)再查处。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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