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粤公通字〔2002〕177号) 3、《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 二、办理对象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 三、申办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空挂人员不予认可,兼职、返聘等人员予以认可,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人员要求的50%;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遵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8、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3)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3)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2)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五、《资格证》有效期 两年。 六、申办程序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三级、未定级)的单位提交线下申请或网上申请,市局技防办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一级、二级)的,市局技防办在受理线下或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直接由省厅技防办审核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书具体指经国家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机械、防雷、自控、计算机等理工类专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证书。经民政部门核准成立,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备案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视为其他技术人员) 4、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5、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6、系统维护与维护保养服务措施; 7、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包括合同、系统决算清单(含发票)、验收报告复印件,其中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需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领取未等级《资格证》的不需提供技防工程业绩报告)。 线下办理需附带提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省外单位设计、施工、资格证申请书》及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简介等材料。 八、《资格证》换发及晋、降级 1、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2、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即业绩总额要求减半),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业绩总额要求减半除外),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的,资格等级降一级。 3、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九、技防系统承接权限 1、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2、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3、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4、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十、原件验证 领取《资格证》时,须提供以下原件,验证后退回。 1、经营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2、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四、等级条件的要求,职称证书须提供原件,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可提供彩色扫描件); 3、技防工程业绩报告的工程合同、决算清单(含发票)、工程检测报告、验收报告。 十一、法律责任 申办《资格证》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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