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4〕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工程产业是指提供全流程整体设计、装备制造、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工程安装、网络运维服务等“一揽子”有效解决方案的产业;云服务产业是指提供基于云计算与云存储的平台、软件、数据与业务内容等服务的产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促进我省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实现重大突破;我省正处于城乡居民网络信息消费扩大、企业装备投资消费升级、城市公共环保与安全消费扩容、政府公共服务消费转型的新阶段,云工程、云服务市场需求萌发兴起。抓住机遇,启动培育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对于我省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提升智慧城市示范试点水平,全面推进“机器换人”,发展现代制造方式,抢占大数据、物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产业制高点,打造经济“升级版”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省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初步形成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业务服务内容特色明显、龙头企业国际领先、市场环境规范有序、体制机制保障基本适应的产业生态,努力成为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示范基地。 ——技术创新取得突破。在云计算与云存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业务操作系统、核心软件等方面,突破一批自主可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核心专利技术,形成一批产业技术标准。 ——云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云计算与云存储服务能力达到国内一流、国际领先水平;培育安全可靠、特色鲜明、服务高效、技术一流、管理严格、机制先进、市场份额居全国同行业前茅的云工程与服务企业20家左右、云服务企业100家左右,提供专项业务的云工业工程等小微企业1000家以上。 ——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云工程与云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服务质量可靠,依法监管体系相对完善,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形成放心、便捷、绿色、可信的消费市场环境,购买云服务成为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消费的重要形式,形成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云服务商业模式。 二、加快培育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 (三)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着眼于做强云工程与云服务的产业链,抓住关键环节,加长“短板”,补齐“缺链”,开展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形成产学研用相互促进的云生态环境。重点突破虚拟化技术、云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技术、云数据库和中间件技术、云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云迁移技术、云安全技术等核心技术。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基于云计算的操作系统、大数据智能信息处理系统、存储系统、服务器、网络装备、智能终端、传感器以及相关核心软件。 (四)培育专业优势突出的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把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市场化运作主体培育成为基于云计算与云存储的提供软件、数据、业务内容等服务的专业云服务企业;结合现代技术改造,培育一批为“机器换人”服务的中小型云工业工程企业;培育一定数量的集创新设计、系统集成、工程与服务总包于一体的工业云工程与服务企业;围绕打造物联网工厂整体解决方案总承包商的目标,加快企业专项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云、网、端一体化的物联网专业云工程与服务企业;围绕传统农业和服务业的提升、教育文化消费等服务,培育一批云服务的小微企业。 (五)扶持创办专项业务的云工程小微企业。加强高质量的创业孵化器、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培育一批在创新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工程服务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和专项业务优势的云工程小微企业。完善为云工程、云服务企业在始创期、初创期、成长期、上市期等不同阶段提供有效服务的创业服务体系。 (六)促进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发展。以规模化应用市场和产业链整体优势为牵引,吸引国内外著名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总部落户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吸引世界500强、央企和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来我省投资设立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引导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链各环节龙头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杭州、宁波等地高新区建设成为各具特色的全国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示范基地。 (七)支持云计算与云存储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的云计算与云存储服务企业自主研发大规模分布式(集群)计算系统,不断提高核心技术能力,扩大集群管理规模,打造商业化的开放的云计算服务平台,提升弹性计算、数据存储、大规模计算等专业服务的能力和规模效益,完善相关业务链的协同分包与总包关系,发展成为国内外领先的云计算与云存储服务企业。 三、积极培育云服务市场 (八)各级政府带头购买云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逐步改变自办数据中心与相关机构的做法,带头向社会力量购买云服务或服务外包,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除法律法规有特定要求外,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化运作的数据存储与云计算的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通过改革,逐步过渡到购买云服务上来。各级政府要将购买云服务纳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研究采取有效方式推动云服务采购,严格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云服务的核心技术产品及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发挥导向作用。 (九)通过智慧城市示范试点,开展首购云服务的改革探索。支持20个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云工程与服务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开展购买云服务或云工程与服务的示范试点,力求为成功开发云服务市场提供样本。 (十)推广行业云技术。支持在造纸、印染、医药、化工、蓄电池制造、制革等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行业中应用云技术,推广绿色、安全、节约的现代制造方式,促进能源节约和减少污染排放。 (十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云服务。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云服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和“智慧物流”等云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形成规模化聚集效应、提高服务质量。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大合作,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探索提供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服务。 四、着力营造网络市场环境 (十二)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制订、发布和推广购买云工程与云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加强对云服务收费定价与服务质量的指导和监管,研究云服务资源标准化计量方法,建立云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依职能依法监管的责任。建立购买云服务的评价反馈、投诉处理与客户保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和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执法机制,依法规范云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行业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制订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支持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对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的能力资质、服务质量与实绩水平的评价,公布年度评价结果,并根据省里有关规定表彰优秀的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购买云服务提供择优选择的参考。 (十四)建立安全审查与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建立云工程与云服务全过程的责任追溯查证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完善消费者身份管理制度,全面推广实名制。开展电子认证、安全测评、应急防范等信息安全审查与监管工作。发展权威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级评定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实行各类评价的倒查追责制度。 (十五)加快制度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云工程与云服务市场立法立规工作,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权益、责任和义务,重点加强数据跨境流动、信息安全和信息资源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制建设。科学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信息系统的,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的云工程与云服务领域数据信息基础标准的梳理共融工作。研究制订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重点应用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通过试点应用、科学论证,实施一批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加强对关键标准实施的检查,切实纠正、处理各种违反标准的行为。 五、推动传统数据中心云化发展 (十六)推动传统数据中心优化升级成弹性可扩展、高效节能、分布式的云数据中心。制订计划,加速推进各行业数据的互联互通工作,为各级政府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基础信息数据。加快“宽带浙江”建设,强化异地分布的云数据中心之间的网络通行能力建设,提升数据存储与计算服务效率,降低能耗。 (十七)推动数据中心应用节能技术。鼓励采用各类绿色节能先进技术降低数据中心综合能耗,推广专业节能型数据中心发展模式。制订数据中心能耗标准,新建数据中心PUE(数据中心总设备能耗/IT设备能耗)值必须达到1.5以下;现有数据中心通过整合、改造和升级,使PUE值下降到2.0以下。对未达标准的数据中心,要实行电价加价政策并限制其低水平扩容发展。 (十八)合理布局云数据中心。坚持“本地自用为主”的配建原则,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能源供给、网络基础设施、自然环境等多方因素,制订云数据中心与业务需求匹配的用能标准准入门槛,择优支持不超过3000个标准机架、具有实际业务内容的中小型云数据中心建设,防止无序发展。鼓励云计算与云存储企业有效利用网络资源跨界跨域的特点,在能源相对富集、气候环境良好、自然灾害较少的省外地区建设云数据中心。 六、完善落实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框架内,由省经信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制订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布重点示范应用项目并落实牵头部门。组建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省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十)加大财政扶持。调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1亿元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云工程与云服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云工业工程示范试点、购买云服务试点、智慧城市示范试点的首购业务贷款贴息等,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智慧城市示范试点地区应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云工程与云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十一)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并依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要确保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的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来浙落户的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依规定免征有关税费与基金。 (二十二)开展首购云服务贷款贴息试点。会同国家开发银行为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首购云服务的对象,提供政策性贷款业务服务。对商定纳入政策性信贷试点的,根据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贴息。 (二十三)强化人才支撑。支持云工程与云服务企业引进与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享受“海外工程师”等资助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期权、技术入股等激励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云工程与云服务相关专业、课程,支持建立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型、应用型的专业技术人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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