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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2-10-10 15:44:00 【字号 】 【关闭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保卫工作,有效提升物流、寄递企业安全防控能力,及时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行为,维护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均适用本通告。

    二、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属地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逐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续,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物流、寄递企业雇佣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应当经过正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

    六、物流、寄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本岗位职责,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当场验视交寄物品。应当严格落实货物接收、邮件收寄环节的要求,由专人负责,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详细记录用户信息。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托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对发现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验视后应当在寄递详情单上加盖验视章。

    七、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货物、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严防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

    物流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和流量等情况,设置相应的防爆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寄物品。

    寄递企业在收寄、运输、投递过程中应当使用带锁的、印有公司标识的封闭式车辆,或与车辆形成一体的封闭式货箱。

    寄递企业业务流程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预留数据接口,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当如实填写详情单,并配合做好验视工作;寄递物品应当选用有合法资质、正规的物流、寄递企业,避免被骗和财物损失。

    九、对从事运输、存储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弩、烟草等管制物品的物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流、寄递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职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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