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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上海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0-12 11:57:00 【字号 】 【关闭

   沪建交联〔2012〕985号

    关于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和《上海市建设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效防治和降低施工期间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本市环境质量。现决定在本市部分建筑工地开展污染防治在线实时监控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各区县安排实时监控试点工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选择的建筑工地应处于基础开挖和基础施工阶段。

    二、试点时间安排

    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试点工作,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展开,为期一年至2013年8月底结束。

    三、试点费用承担

    试点期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需费用: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由市环保局商市建交委在专项经费中解决,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原则上由各区县环保局通过财政预算解决。

    四、工地管理配合

    建筑工地污染实时监控试点监测的内容为:颗粒物、噪声主要指标。被安排实时监控试点的工地,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配合管理。

    (一)落实安装的平面位置要求。选择可以直接同步观察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现场以及施工车辆进出口洗车管理的最佳位置。

    (二)落实安装的空间位置要求。满足设备基础面积650×650cm,设备立体空间430×4230×1600cm(1260×4230×2200cm带太阳能电池),设备顶端离地高度控制在8米以内,且保障在监测范围内无其他障碍物。

    (三)落实动力电源和宽带线路要求:落实220V50Hz交流电源线和电源箱,并做好电源线架设;工地已配置宽带线路的,应做好宽带线架设。

    (四)其他配合要求。一是在离设备≥2米处做好保障设备安全的标准防护栏;二是做好应满足离地高度的设备基础的砌筑或混凝土浇注;三是明确责任人员负责监测设备的安全和防盗管理。

    上述配合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期间市建交委、市环保局的相关责任部门联合成立“建筑工地污染实时监控试点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市建交委协助市环保局落实2102年专项试点资金的立项申办,协调区县建交委做好试点工地落实的配合,督促试点工地配合管理的工作落实。

    市环保局协调区县环保部门落实2013年试点预算经费,负责建筑工地污染实时监控技术规范和颗粒物环境评价标准的编制,加强对试点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质量监管。

    (二)各区县建交委和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实时监控的试点工作,要联手抓好推进,落实部门,明确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顺利展开。通过试点,掌握本市建筑工地环境污染的状况,研究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为建筑工地环境污染控制的长效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各区县建交委应按试点工地要求负责落实推荐,并明确试点工地相关责任和明确工地相关工作义务。

    各区县环保局应负责试点工地日常监测数据采集和分析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信息与区县建交委共享。

    试点建筑工地名单各区县在2012年9月15日前上报市试点工作小组。

    (四)各试点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好试点推进工作,主动做好配套服务,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试点工地要自觉遵守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此前提下,试点期间所采集的各类数据不列入对工地的考核内容。试点工地在整个试点期间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的,将予以表彰。

    (五)参与试点的服务单位应组建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后续服务保障过程中与设备更新和维护相关的工作;发生仪器故障,应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设备维修,以保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性。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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