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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监管指导意见

时间:2012-02-02 10:29:00 【字号 】 【关闭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监部门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等特种设备大量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设备。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乘客伤亡,引发较大社会影响。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要求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密维护保养频次。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三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制造单位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制造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活动结束后,进行校验、调试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制造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零部件储备,制定有效的技术方案,及时排除电梯突发故障,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制造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公共交通场所的实际情况,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提出电梯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指导意见》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由于使用单位原因无法整改的,制造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进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对违法违规的通过媒体曝光,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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