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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时间:2012-01-12 17:38:00 【字号 】 【关闭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 对互联网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 对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查验;

    (四)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检查和性能审核;

    (五) 对国家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漏洞和窃密装置依法进行处置;

    (六) 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有关单位提供技术保卫指导;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外事、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发现技术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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