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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11-05-01 00:00:00 【字号 】 【关闭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视频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应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

    (一)城市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口、过街通道、公共交通枢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公路交界部位;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其他区域、场所和部位。

    第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摄像设备的设置应当有明显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范围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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