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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

时间:2006-05-23 14:45:00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局(所)安全防范工作,维护邮电局(所)安全的环境、良好的秩序和用户的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局(所)安全防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邮电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级领导要为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各级邮电保卫部门(专、兼职保卫干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协助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本规定。上级邮电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工作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五条 县以上邮电局必须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根据守卫金库、票库、磁卡(包括IC卡等各类电话卡、下同)库和运钞的实际需要,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六条 基层单位应将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训练。

    第七条 单位安全防范责任人应组织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各邮电营业场所、金库、票据、磁卡库、运钞车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九条 营业安全管理

    (一)营业期间,备用金和收入的大宗现金必须及时放入保险柜,不得置于桌面。

    (二)营业期间,柜台边门必须锁定,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工作人员出入边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并随即锁定;严禁将钥匙乱丢仍或插在门锁上。

    (三)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要将现金、有价证劵、印鉴等存入保险柜或金库,开启报警系统,并设专款,交接款必须在室内进行,严禁在营业厅外交接现金。

    (四)营业前后,营业网点治安保卫人员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日志。

    (五)在营业厅外办理有价证券、有奖储蓄等业务,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 库房安全管理

    (一)库房包括金库、邮票库和磁卡库。

    (二)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操作制服。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非工作时间应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行库房。经领导批准进入库房的本单位非管库人员,必须登记出入时间和入库事项;上级主观部门检查时,必须有单位领导陪同并认真登记。

    非特别紧急情况,夜间任何人不得入库检查。

    (四)库房内所有票款、有价证券、磁卡等必须放入专用柜内,不得搭架散放。

    第十一条 库房守卫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值班守卫制,值班守卫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与守卫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要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和交接班登记。

    (三)正确使用防暴、通信、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照预案处置。

    第十二条 取送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

    (一)1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双人取送:1万至10万元人民币,使用机动车取送,同行人员除司机外,不少于两人;1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必须使用运钞车,并由两名押运人员护送。100万以上人民币以上的,要增加护卫车和押运人员。

    (二)执行押运任务前,押运员、业务员、司机等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车门锁定装置、通信设备、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情况。

    2.清点现金、有价证券箱(包)数量,检查封箱(包)质量,发现件数不符或目存不合格,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检查随身携带的防卫器械及必备证件等。

    (三)运钞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运钞的时间、路线及运钞的数量。

    (四)运钞车在执行运钞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携带其他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五)长途运送大宗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增派护卫车;途中需要就餐时,应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的地区,实行轮流就餐。

    (六)运钞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事故,不能即刻修复或及时处理的,押运人员要加强警戒,并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或邮电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运钞途中遇歹徒抢劫时,要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押运人员要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器械。

    (八)接款单位在运钞车达到前,要对单位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通知运钞车改变路线,暂不要到达指定地点,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九)接送款单位有院落时的,运钞车要开进院内,关好大门方可装卸款;无院落的,运钞车应停放在营业厅门口,押运人员要在车旁警戒,交接装卸款后,运钞车应迅速驶离现场。

    (十)押运人员全力负责安全护送,不得参与搬运票款。

    (十一)建立押运款登记制度,执行押运任务后,应及时认真填写押运日志。

    (十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运钞车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守库、押运人员及运钞车辆管理

    (一)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守库和押运任务。

    (二)守库、押运人员应在35岁以下,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和邮电保卫部门审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押运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审查、考核、不适宜者应立即调离。

    (四)运钞车应实行统一管理,做到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安全防范设施标准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

    (一)邮政储蓄柜台的高度不低于11m,宽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安装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护拦,其高度不低于15m。日均现金收付量在50万元以上或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邮政储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

    (二)邮政储蓄业务之外实行低柜台、开放式服务的营业厅,应安装电视监控,配备专职人员守卫巡视,以维护营业场所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三)营业柜台通勤门,应采用金属防护门,并加装自动控制锁,保证从外面无法用手开锁。

    (四)营业场所的大门应安装坚固的防盗门,窗外安装金属防护栏,其间隙小于40×10cm。

    (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设备,并与就近公安机关安装联防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六)日均现金收付量在50万元以上或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邮电局(所),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在营业大厅配备专职人员守卫巡视。

    (七)日过夜现金在5万元以上的支局(所),应建固定金库或安装移动式金库。

    (八)营业柜台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九)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宜设室内卫生间。

    第十五条 现金库房标准

    (一)现金库房应设在邮电局楼内或院内较安全的位置,其外墙不得临街,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暗沟等共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库房布局:库房与守卫室应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一般建筑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还应设点钞室。

    (三)建筑要求:

    1.库房六面墙体采用双层钢筋混凝土整体建筑,其厚度不少于37cm。应安装专用库房防盗门,并与墙体牢固连接。

    2.库房通风口下潜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cm,通风口的边长或直径不得大于20cm,呈双拐内高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守库室临院内可设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杆;门应坚固,设门镜或可视门铃;必须配报警设备和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与110服务台报警联网,守库室内应设卫生间。

    (五)库房内应设有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库房内外安装报警设备和电视监控设备。

    (六)金库、邮票库、磁卡库建设,有保安部门负责监审,完工后,经公安机关会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运钞车安全标准

    (一)车辆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抢性能,运送100万元以上大宗票款的应配备具有防弹功能的车辆。

    (二)放置现金的保险箱必须固定在车体上。

    (三)配备通信、报警、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 报警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所选用的报警、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系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报警系统应具有防破坏功能;人工触发的报警装置应有防止错误动作的措施。

    (三)报警控制台(中心)应具有以下功能:

    1.可同时控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

    2.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报警的位置;

    3.可对报警现场监听复核或现场监视;

    4.识别功能,应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报警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在屏幕上显示处置预案;

    5.记录功能,记录报警的时间、部位、性质、处置的方法等,并可打印输出;

    6.具有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四)报警系统应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工作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第十八条 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监控系统是技术安全防范手段,也是业务管理的措施,应能实施多级控制。

    (二)可实施报警与监控联动。一旦发生盗窃、抢劫案件,接报警信号后能自动启动摄、录像机,同时能报警信号和图像迅速传递到监控中心。

    (三)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到以后扩充方便和实现系统的网络的能力;选用的系统设备应具技术先进性、运行可靠性。

    (四)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视频实时监控、视频更换或多画面分割(4·8),录像机回放、云台控制、报警联动、实时及预警自动录像、图像处理、远程监(遥)控、远程报警、视频传输等。

    (五)系统应能连续工作,且操作只管简便维护方便。

 

邮电局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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