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2年8月以来,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给城市运行安全以及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及运输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实行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和备案登记。本市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和备案登记制度,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沪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向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在沪承运(起讫地一方在本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向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报备、录入监管信息系统手续,未经备案登记或信息报备的,不得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二)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市和外省市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严禁非自有车辆或车辆虽属企业,但业务承接调派、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或财务结算未由企业统一负责的经营。 (三)明确运输企业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营业性和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非营业性单位),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拥有30辆以上(含30辆)专用车辆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30辆以下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每15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政策,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此后应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及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个人,确保落实。 (五)建立本市运输企业安全考评及退出机制。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实施企业安全评估、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安评机构或授权认可的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或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视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管理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此外,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连续1年内被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实3起及以上擅自超越许可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让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上岗、未对运营车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等违法行为的,也视作企业运营管理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鼓励开展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险超赔险统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承运人责任险超赔险统保(俗称“险外险”)工作。 二、加强运输企业车辆及其设备管理 (一)研究和推广车辆安全新技术。除要求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外,本市积极研究和推广罐式专用车辆常压罐体自锁式呼吸阀改造、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框架式罐体运输以及运输剧毒、放射、爆炸三类高危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三类高危车辆”)及汽油专用车辆加装视频监控。 (二)明确部分高危车辆的年限和范围。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正常报废外,三类高危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不得运输剧毒、放射、爆炸三类高危危险货物。如继续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清除残留危害后,每年应在不同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2次等级评定(半年一次),车辆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评不应低于一级,每季度开展一次二级维护保养;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应采用厢式专用车辆。 (三)安装和接入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配置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其中,本市及外省市驻沪经营车辆应接入本市统一的监控平台;外省市在沪承运车辆应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同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四)对外省市高危车辆和罐体进行强制检测。外省市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列入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列入《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或槽罐车罐体,应通过本市认定的专用车辆安全检测单位或罐体检验机构的检测。车辆安全检测单位或罐体检验机构应将上述外省市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或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五)车辆检测机构及管理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车辆安全检测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研究开展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对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标准、规范检测的,严格督查整改或责令其依法停业整顿;违规检测情节严重的,撤销检测机构的车辆检测资质;对专用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倒查车辆检测机构检测责任;对查实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三、深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管理 (一)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运输经理人、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统称“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且时间不少于12学时。 (二)进行从业人员身份核查。本市和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 (三)开展驾驶员信用评价。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不合格的,应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规定驾驶员工作时间限制。为严防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的疲劳驾驶,本市和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小时,应休息至少24小时。 (五)建立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市和外省市运输企业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列为“较大事故”及以上范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有超速、疲劳驾驶记录,经查实的,均记入“黑名单”。 四、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 (一)明确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的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重在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监管部门应以信息化为基础和手段,强化从委托、运输直至收发货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包括属于港口管理部门管辖的港区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码头和危险货物仓库、堆场、储罐,以及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装卸作业(含充装作业)的收发货环节。 (二)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借鉴外省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验,由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路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全过程的监管信息系统。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信息申报、登录工作。 (三)运输企业业务信息报备。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在运输危险货物前,通过电子路单系统进行报备。 (四)加强装卸收发货环节的源头管控。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装卸作业的本市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包括港区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码头和危险货物仓库、堆场、储罐),应建立装卸收发货环节的安全台帐。除按规定查验和留存相关证件外,对本市和外省市专用车辆,还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查验运输企业、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登记信息、强制检测等情况,无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符、未通过强制检测或未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不予装卸。此外,上述企业还应将装卸的危险货物品名、数量、时间等准确录入监管信息系统。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下游单位的安全条件评估。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并积极研究和试点建立包括运输企业在内的下游单位安全条件评估机制,对所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列入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列入《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应对下游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评估或引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委托运输。 五、搞好职能管理部门间的联勤联动和信息共享 (一)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和情况互通报制度。依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监、环保、路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参与的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和情况互通报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新设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原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市和外省市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也应及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此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等收发货源头单位违规委托运输及执法处罚情况,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动督查。 (二)明确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各职能管理部门除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外,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为专用车辆装卸的收发货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监管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和维护;负责监督为专用车辆装卸的收发货单位(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作业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跨江桥梁、隧道、禁行线路及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责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检查发现车辆或驾驶人无有效营运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运输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负责对监管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禁运区域、线路及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等信息进行维护。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备案登记信息报备的录入和维护;负责监督港区范围内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装卸的收发货单位作业信息的录入和维护;依照上海世博会期间建立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移交问题车辆或从业人员的处理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危险货物槽罐车承压罐体(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状况和承压罐体(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监管信息系统中有关承压罐体(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并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托运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货物)处置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信息系统中有关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三)开展职能部门间的联勤联动。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监、环保、路政等职能管理部门应按上述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勤联动和联合执法行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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