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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协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7-10-11 14:27:43 【字号 】 【关闭

浙集协字[2017]1

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章程》已经20179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109日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印发。此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ZHEJIANG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CIS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和与信息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范围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建设和发展,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的诉求,发挥联系会员、政府、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五)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八)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参与制定、修订企业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一)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超过50个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详情请登录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zjxtjc.cn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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