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调整了刑罚结构,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 对“马路杀手”绝不手软拟将醉驾飙车入刑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入罪。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对诸如危险驾驶等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驾和在城区飙车已成为两大“马路杀手”。 有关专家表示,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明确黑社会四大特征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草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草案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草案同时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 拟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严厉打击恐怖活动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蚂蚁搬家”式走私、虚开普通发票等将被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此外,为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草案还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 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法律专家表示,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我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突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更好保障。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近年来,有学者强烈呼吁减少死刑罪名。据了解,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拟对“老、少”犯罪从宽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同时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草案还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恶意欠薪”将首次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此间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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