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数十年不懈求索,实现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这是一个破除坚冰的年代—— 1949年新中国诞生,人民掌握了政权。婚姻法、选举法等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解放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 1954年宪法更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后来一段时期法制建设经受挫折。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这是一个觉醒重生的年代——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对法制建设的伟大觉醒。 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一个个“第一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 1982年宪法,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这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年代—— 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 公司法、证券法、预算法、审计法……一批规范市场、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应运而生。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新的高度。 这是一个科学发展的年代——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一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每一个推动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几代人前赴后继,共逐法治中国梦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凝结了我国立法机关和立法者的辛勤汗水和无悔奉献 这是一个个骄人的数字—— 到目前,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中国立法机关和立法者历经60余年的艰辛探索和努力。 就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汇总整理;研究外国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这些工作量很大,但我们乐于接受,因为这样制定的法律才有力量。” 这是一次次“十年磨一剑”的艰辛—— 从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20年的困顿。 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到最后合同法的“三法合一”,期间经过了18年的曲折。 2007年,历经14年8次审议的物权法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就在物权法通过前半个月,法工委还收到广州1万多人的联名信提出建议。 正是一条条建议,一次次审议,才有一部部符合人民利益、符合实际的法律。 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奏响科学民主强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这是一次次生动的民主实践——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车船税法,吸纳了公众意见“大修”,87%左右的车主名义税负不增加。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 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意愿与智慧,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更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见证。 这是一个个迈向科学立法的足迹——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使法律草案由“一审制”迈向“二审制”。此后的立法法更是确立了“三审制”。 此后,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中国立法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 2005年,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 2008年开始,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 信春鹰表示,“开门立法”,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扇门不会关,只会越开越大。” 这是一项项不懈探索的结晶—— 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1982年修宪均明确规定授权地方立法;90年代,又授权深圳等几个经济特区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一个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分级立法制由此确立。 1988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设想。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的科学有计划立法的格局。 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时代变幻风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前进 这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 “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担心了,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全国统筹。”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说。他说的是去年10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 2亿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成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修法关注的内容,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与改革开放同行,与国家发展同步。中国立法始终与时俱进。 30多年前,在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立法者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宣示了对外开放的决心。 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改革开放到2010年9月,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0600亿美元。 这是对社会发展的规范和支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一批非现代意义的“准公司”,甚至还出现了皮包公司、翻牌公司等“畸形儿”。 实践亟待法律的跟进。1993年,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公司法应运而生。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一批市场经济大法的出台,推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改变了几千年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历史传统。 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政日益深入人心。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64万多件。 与时俱进谱新篇,继往开来续辉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这是继往开来的新征程—— 社会保险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信春鹰说,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这是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无法可依是没办法,有法不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今后应该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法律的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久说,法律体系实际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体系,还应该有法律执行的体系,有法律的文化支撑体系,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目标再出发。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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