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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答记者问

时间:2012-03-28 00:00:00 【字号 】 【关闭


  日前,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今年2月至11月底继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我国持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为什么还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答:
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涉枪涉爆犯罪问题,始终将缉枪治爆工作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持枪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爆炸案件从2000年的4000余起下降至2011年的200余起。2011年,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6%、39%,是历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事实表明,我国是世界上涉枪涉爆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与美欧等一些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据了解,美国每年发生枪杀案约1.1万起,死亡3万余人;英国仅有6000万人口,虽然也实行枪支严管制度,但每年发生涉枪案件近万起。
   
  涉枪涉爆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管近年来缉枪治爆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的极端重要性,统筹整合各部门、警种资源,充分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优势,坚决防止枪爆问题蔓延,坚决防止枪爆问题与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合流,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问:今年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为什么三部门要联合发布通告?
   
  答:
在今年部署开展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我们把在社会上开展集中清查收缴行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力争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为深入推进清查收缴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检法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并对举报有功的给予重奖,力求打一场缉枪治爆的人民战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实效。
   
  问:发布《通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
我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作了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和持有、私藏以及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给违法犯罪嫌疑人、罪犯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告》中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通告》的上述内容,坚持教育与震慑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3年12月,兰州铁路公安机关在兰州火车站当场查获青海省西宁市辛某非法携带6支自制手枪、105发子弹,准备贩往山东青岛。经公安机关顺线追查,一举破获了青海省化隆县马某、同仁县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经查,自2000年以来,马某伙同王某等人非法制造、买卖自制手枪108支、子弹500余发。马某、王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再如,2009年12月,山西晋中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非法制造炸药30余吨,刘某案发后在逃,并继续顶风作案,从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2010年7月,经工作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刘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006年7月,广西博白县庞某在广东购买1支猎枪、2发子弹,之后藏匿家中。2007年2月,公安机关在庞某家中查获枪支、弹药。2008年1月,庞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再如,2006年10月,天津市安某将一支仿“五四”式手枪交给无业男子高某代管,后被公安机关在高某的居住地查获。2007年2月,安某、高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问: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2008年10月,高某等3人在河南省汤阴县一出租房内非法制造雷管,被公安机关查获。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高某等人将100枚火雷管、4.9万枚半成品雷管、15公斤黑索金炸药和制造雷管工具埋入王某养鸡场内。2010年4月,高某等3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9年,王某因犯包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如果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在处罚上会有什么不同?
   
  答:
依据《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七、六十八条等法律规定,《通告》明确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2008年6月,四川叶某被公安机关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3支自制手枪。经查,被搜出的枪支是叶某在同年4月从所搭乘的出租车上捡到的,后被其非法持有至案发。同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给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处罚。再如,2006年3月,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查获李某非法制造买卖雷管5000枚,李某案发后在逃。2009年7月,李某在看到公安机关张贴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后,主动投案。在量刑时,考虑其主动投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李某4年有期徒刑。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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