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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11年度考试录用工作考生报名注意事项

时间:2010-10-15 00:00:00 【字号 】 【关闭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公安部2011年度拟公开招录27名公务员和29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考生报名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请认真阅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专题网站”)报名填表要求,仔细查看我部职位资格条件设置,对照个人特点和经历,规范、详细、准确地填写各项报名资料。

  二、具体要求

  1、关于资格条件的时间界定。除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作出专门说明的项目之外,考生资格条件要求在报名时已经具备。关于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职位,考生报名时已经成为中共预备党员情形视为符合政治面貌要求。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报名时须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关于英语、会计水平等级证明。报考要求英语水平等级的职位,须至少注明:英语等级名称、等级层次、获得年月等3项内容。报考要求会计水平等级的职位,须至少注明获得相关水平等级的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层次、获得年月等3项内容。

  3、关于学习经历。从大学阶段填起,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上规范称谓为准)、研究方向(填写规范简称,本科可以不填此项)、学历层次(本科、硕研、博研)、学位(详细填写,如“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等)、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等7项内容。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至少注明:委培或定向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所在院校是否同意报考、所在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3项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学术专长、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兼职实习经历、德才表现等内容。

  4、关于社会工作经历。填写全职社会工作经历情况,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兼职经历须填写在“学习经历”栏中相应位置。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机构隶属、职务、主要工作内容等5项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档案存放机构、户籍所在地(具体到区县)、居住地(具体到区县)、证明人及电话等5项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经验积累、德才表现等内容。各阶段社会工作经历与学习经历累加后,个人简历不能留有三个月以上时间断档。工作经历有年限要求的职位,起止时间可以不连续,累计截至日期以2010年10月15日为准。在我部2011年度考试录用工作中,基层政法机关干警范围包括地(市)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安全机关以及政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5、关于奖惩情况。须至少注明:获得奖惩名称、奖惩年月、给予单位等3项内容。只能填写具备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奖惩项目,没有书面依据的奖惩项目请勿填写。

  6、关于学科成绩。各类报考人员须注明最高学历阶段的主要专业课名称及成绩(或等次)。应届毕业生将相关内容填到“学科成绩”栏,其他各类人员将相关内容填到“备注”栏。

  7、关于家庭成员。须至少注明:姓名、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等4项内容,如有个别字段不便填写,须作出相关解释。直系亲属及配偶(如已婚)成员填写不能遗漏。

  8、关于体检标准。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基本精神,以《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为基础,除视力检查项目放宽到矫正标准之外,其他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身体条件以参加我部体检时状态为准,体检结论由指定体检机构给出,招考机关无法在考生报名时确定考生身体条件是否合格。

  未按上述各项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我部考录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6261641、66266610,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上述电话负责接受拟报考公安部机关及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考生咨询,只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无法就报考我部的考生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问题给出明确答复。报名资格审查结果以“专题网站”正式审查意见为准。请报考公安部各边防检查总站以及铁路公安局、航运公安局、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的考生登录 “专题网站”,查询相应的电话进行咨询。

  感谢关注!欢迎符合条件的广大考生报考!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编辑:编辑部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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