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姓看司改】案情相似的两份判决书结果不同?大数据变身“同案不同判”“终结者”!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今天,全国司法推进会在贵州贵阳召开。会上播放的视频片中有个细节——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法官戴娟审理一起案件时把材料导入“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结果系统自动计算出了参考量刑结果。其实,借助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大数据助推办案质量提升的同时,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得到了维护,比如下面这个例子,就跟上面的视频细节有一些相似的地方—— 金句摘编 “通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很大程度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杨爱军 案例 故事要从两份判决书说起:一份,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一份,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 这两起官司案情相似,都是被告曾因职务行为签下欠条,若干年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 不同的是:河南的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认为被告没有还款责任。而三年后,河北的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判定被告有还款义务。 “同案不同判”,对司法公信力的杀伤力不言而喻。 2016年5月,被判败诉的廖某,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见到法官时,他的情绪无比激动。 “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我将来要到省院,到最高法院,不管打到什么地方,我都要打到底,寻求一个公正处理的结果!”主审法官杨爱军,至今还记得廖某语气中的忿忿不平。 但杨爱军调阅案卷后,发现案情并不复杂。 十一年前,为了在农村宣传法律法规,被告廖某曾被借调到河北省的宣传组工作。在此期间,曾经责成原告秦某印刷一批宣传画,未付现款,欠条上的签名,就是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廖某。 但令廖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十一年后,自己竟被告上法庭,并在一审败诉。 杨爱军同样不认同一审判决,因为在这张欠条上,明确写明印刷目的是“印制农村法律法规宣传画”,从常理和印刷行业禁止性规定来推断,这不应该是个人行为,不应该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原告当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廖某个人就不该承担责任。但,二审改判必须慎重。 为了增加内心确信,杨爱军决定求助审判辅助系统。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研发“智审”审判辅助系统,在河北全省178个法院正式上线。 在“智审”数据库里,关联着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河北省以往判过的案件。而且,为深化司法数据分析应用,智审系统通过对在办案件的全部电子卷宗材料的分析,全方位呈现案件特征,基于案件特征自动为办案法官推送直接相关的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 “相同类型的案子就给你搜索出来了。以前别的人是怎么判的,其他法院是怎么出的,我们就能找到依据。有这个依据了以后,我们处理案子的话就更准确,更公正了。”杨爱军表示。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正以每5分钟一次的频率,向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自动汇聚新收集的各类案件数据。 目前,平台共汇集了1亿多件案件数据和2900多万份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可以非常便利地获取和利用全局性的海量数据。 这就是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力量!
通过查询,杨爱军发现了2013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理的那起相同的案件。当时法院的判断是:被告霍某写的欠条属于职务行为,并且与原告无经济来往,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终于,2016年8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的案子作出二审判决: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很大程度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杨爱军感慨。 制度链接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大数据使法官在短时间内可以调阅成百上千的相似案例,这些过往案件形成的经验理性,促进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形成是非对错共识,更好地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河北法院试点成功经验、正在全国推广的这套审判辅助系统,与审判办案系统无缝集成,支持法官对案件的电子卷宗进行文档化编辑,并按法律要素实现结构化管理,最终形成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引用、排列、归纳和分析的全要素案件数据,为法官办案过程中从基于案由的类案推送向更加细致精准的基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多维度的类案推送开辟了广阔的应用前景。 孟书记说 “要把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起来,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减少司法任意性,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促进司法公正。” ——2016年9月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强调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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