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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作用

时间:2016-05-21 08:39:00 【字号 】 【关闭

江必新在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一届联席会议上强调

大力推进审判理论和实践创新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作用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一届联席会议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司法问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江必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基地以及15个实践基地成立以来,在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促进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深化环境法与传统法学的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江必新强调,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充分发挥研究中心及其研究基地、实践基地的优势,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趋势、做法的比较研究,注意从域外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

  江必新提出,在环境区域治理过程中,需要关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革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重视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中的“主客场”问题,保证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二是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注意行政调处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突出司法作为环境保护最后防线的职能。三是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依法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

  四是保持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完善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妥善协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之间的效力冲突。五是建立环境资源裁判执行的新机制,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规则,注意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伊志宏出席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出席会议并致辞。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的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围绕环境区域治理中的司法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和学术研讨;河北唐山中院等15个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负责同志进行了工作汇报并根据各自辖区内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的特点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展开主题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蔡学恩,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乔文心)


责任编辑:黄海英 (编辑:api 来源: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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