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日前,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 12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代理银行总行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并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出具缴款回单。 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缴款人办理相关业务。 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遇有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可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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