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交通参与者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公安局: 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交通参与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决定进一步拓宽有奖举报渠道和范围,在利用“随手拍”微信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交通参与者可根据视频资料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兑现奖励。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要求,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调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规范执法 (一)案件管辖。举报人通过视频、照片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接报单位,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录入违法行为,通知被举报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提供的车辆驾驶人,兑现奖励。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协查单位,以方便举报人为原则,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二)证据审查。举报人通过视频、照片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线索,接报单位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取证要求,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资料进行审查,能够清晰、准确地记录违法时间、违法车辆号牌、违法车辆外观、违法行为过程或者违法事实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线索初步审核意见反馈举报人。对符合证据基本要求的,应下载举报资料后对举报信息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案件调查。对初审通过的举报线索,接报单位或者协查单位依法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宣读或者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注明。接报单位在取证完毕后,通知被举报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车辆驾驶人15日内接受处理,遇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发现举报人有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嫌疑的,移交所属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办理。 (四)兑现奖励。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法行为,按照《甘肃省有奖举报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甘公(交)发[2011]31号)和《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0〕18号)对举报人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列入办案经费补助项目予以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制度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重要民主权利,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协助和支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途经,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积极受理和严格查处举报的交通违法线索,通过有奖举报的措施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厅交管局要迅速开展视频举报培训、软件部署、全省试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8月10日前举办全省培训班,8月10日起全省试运行,9月1日起正式推广应用。各地要按照要求配套相关执法工作设备,统筹落实警力专门负责有奖举报资料初审、通知、查处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厅交管局要加强对下监督考核,凡接到群众电话投诉或者通过微信、微博反映案件管辖地对符合要求的未进行证据审查,或者协查地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下发督办通知,确属不作为的,在该局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上报典型案例,厅政治部宣传处要会同交管局宣教处对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报导,引导举报人提供高质量交通违法线索,在全社会形成“珍惜生命、拒绝交通违法”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7月29日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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