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政策解读
时间:2016-04-18 13:35:03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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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告出台的相关背景。 2006年下半年,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在我市陡然增高,各大媒体跟风炒作,“恶犬伤人”、“犬吠扰人”、“犬粪烦人”,甚至是“狂犬病害死人”等社会问题屡见报端,市民和媒体对养犬管理提出了尖锐意见。2006年以来,市公安局收到有关养犬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250余件次。养犬人和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2007年10月25日,在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原则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4日对外公布,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解决养犬管理工作推动过程的根本性问题,2008年4月2日副市长刘学普主持召开了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出席了会议。 按照市政府《重庆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8-23)“此项工作由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好贯彻《办法》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市公安局牵头,拟定了《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在与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反复修改会签后,在全市范围发布。 《重庆市养犬管理通告》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职责及工作机制;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三、重庆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四、22种攻击性犬、烈性犬种类。《通告》是市公安局会同农业、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用更简明扼要的方式让广大市民知晓养犬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更好的贯彻《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增强养犬群众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文明意识,使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养犬管理的具体登记程序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主要有登记办证和年度注册。登记办证主要程序有犬只免疫、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年度注册是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标准 依据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把全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分成两类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1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的,在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 出现犬攻击人情况的解决途径 犬只给市民造成伤害的,被咬伤的市民应当立即要求养犬人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处理犬咬伤患者伤口,并及时、无条件地积极救治狂犬病人,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同时,被咬伤的市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两种行为都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五、 相关政策以及查阅途径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2、《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 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发布22种烈性犬攻击性人种类的通告(渝农发[2008]193号) 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都可以查到。 六、 其他热点问题 1、关于犬吠扰民有效解决途径 可以拨打110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电话,举报投诉违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举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违规养犬人作出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到动物诊疗机构打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养犬人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不需要支付费用,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不需要支付除养犬管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3、有关遛狗的相关规定 遛狗必须携带养犬管理登记证,用束犬链携犬出户,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编辑:api 来源:),
一、 通告出台的相关背景。 2006年下半年,加强养犬管理的呼声在我市陡然增高,各大媒体跟风炒作,“恶犬伤人”、“犬吠扰人”、“犬粪烦人”,甚至是“狂犬病害死人”等社会问题屡见报端,市民和媒体对养犬管理提出了尖锐意见。2006年以来,市公安局收到有关养犬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250余件次。养犬人和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2007年10月25日,在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原则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4日对外公布,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解决养犬管理工作推动过程的根本性问题,2008年4月2日副市长刘学普主持召开了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出席了会议。 按照市政府《重庆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8-23)“此项工作由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好贯彻《办法》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市公安局牵头,拟定了《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在与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反复修改会签后,在全市范围发布。 《重庆市养犬管理通告》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职责及工作机制;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三、重庆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四、22种攻击性犬、烈性犬种类。《通告》是市公安局会同农业、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用更简明扼要的方式让广大市民知晓养犬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更好的贯彻《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增强养犬群众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文明意识,使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养犬管理的具体登记程序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主要有登记办证和年度注册。登记办证主要程序有犬只免疫、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年度注册是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标准 依据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把全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分成两类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1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的,在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 出现犬攻击人情况的解决途径 犬只给市民造成伤害的,被咬伤的市民应当立即要求养犬人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处理犬咬伤患者伤口,并及时、无条件地积极救治狂犬病人,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同时,被咬伤的市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两种行为都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五、 相关政策以及查阅途径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2、《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 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发布22种烈性犬攻击性人种类的通告(渝农发[2008]193号) 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都可以查到。 六、 其他热点问题 1、关于犬吠扰民有效解决途径 可以拨打110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电话,举报投诉违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举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违规养犬人作出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到动物诊疗机构打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养犬人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不需要支付费用,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不需要支付除养犬管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3、有关遛狗的相关规定 遛狗必须携带养犬管理登记证,用束犬链携犬出户,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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