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出台《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省公安消防总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的申请材料、抽查比例、补正程序等做出了相应调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申请人在提供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证明材料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承诺。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从99%降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从50%降为5%。 《实施细则》同时要求,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申请受理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登记保存已经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此外,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时,还将合理选择灭火方式和灭火药剂,尽量避免、减少水渍污染等二次损失。 (编辑:api 来源:) |
地方
权威发布
中央
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