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资质文件: (1)供应商具有采购项目产品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有效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3)供应商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如参与招投标代表不是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须包含递交本项目资格文件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授权);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与招标代表不是单位法人代表); (6)参与招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 以上证明材料需在现场报名时携带,均为清晰、有效的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