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警用服装、专用标志的规范管理,树立吉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未经公安部授权的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警用服装及其标志; 二、严禁任何经公安部授权的警用服装及其标志的生产、销售企业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销售警用服装及其标志产品; 三、保安员着警用服装及标志的,自2015年6月7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臂章、编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穿着新式保安服。 四、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以外的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自通告公布之次日起一律停止着制式、仿制式警服及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电话:110。
吉林省公安厅 2015年6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目录》,见附件1、附件2)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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