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从
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12号令规定,并经厅领导同意,自2011年5月份起,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从业单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5)工程仪器设备清单;(6)工程业绩(经公安机关验收或建设方签订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二、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根据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实从业单位真实性,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确认后,颁发《湖北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三、外省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刚 电话:027-67122218
湖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