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一、群众举报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二、对直接举报到省公安厅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对举报到各地公安机关的由各地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猎枪、口径枪、气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4.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5.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需给予奖励的,由办案公安机关或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报发奖公安机关审批奖励。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431-82098232(带传真)。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长春市新发路806号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政编码:130051。 对涉及长春市涉爆涉枪线索可拨打长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31-88907344,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邮政编码:130000。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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