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公安厅现将省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示。(详见下方内容)
吉林省公安厅 2014年5月20日 省级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证;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审批; 3、跨省、市(州)行驶的试验车临时号牌的发放; 4、发放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5、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核发枪支运输及携运许可证、发放公务及民用枪支持枪证; 7、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此项为“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子项)。
省级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标准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吉公办字[2012]89号)。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二)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 (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五)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资质的单位无需提供); (六)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七)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子女。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 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五、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0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八、审批责任人:段于建 九、咨询电话:0431-85611669 十、投诉电话:0431-85611681
跨省、市(州)行驶的试验车临时号牌的发放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 (四)《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11年30日公交管[2012]333号 二、申请条件: (一)试验车满足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二)试车路线和时间符合安全通行条件; (三)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1年以上; (四)试验路线和试验时间经所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 三、申报材料: (一)试验车辆通行路线审批表; (二)办理单位书面申请; (三)申请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八)车辆研发生产企业出具的实验计划; (九)车辆生产厂家委托试验单位进行试验的委托函。 四、审批程序: (一)在本县(区)内行驶的,申请人向县(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市内跨县、区行驶的,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跨省、市(州)行驶的,向公安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核准时间、路线; (二)经审批合格的,发给试验车临时号牌。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5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发放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公安总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中边境安全总代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会议记录》(1997年10月31日签署) 二、申请条件: 吉林省水文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水文作业人员登记表》; (二)从事水文作业人员照片; (三)从事水文作业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无在边境地区进行过违反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由省水文资源局将需办理人员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签发《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 (三)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公通字[2000]36号); (四)《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三年以上私章刻制业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中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应当配备专业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计算机、扫描仪,并开通互联网; (四)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需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信息); (七)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及配置计算机的台数、扫描仪型号)及所用各种章料、印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生产厂家); (八)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九)配备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清单(设备品牌、型号、数量); (十)各项治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通过的,报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审批; (二)审批合格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6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核发枪支运输及携运许可证、发放公务及民用枪支持枪证 子项目1: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能够提供确实需要运输枪支弹药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起运地公安机关准予运出枪支弹药; (三)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三、申报材料: (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运输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起运地公安机关准予运出枪支弹药的核准证明; (四)封闭式运输车辆情况; (五)需武装押运的,提供押运人员的持枪证及携带枪支的枪证;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押运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介绍信; 四、审批程序: (一)在省内运输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目的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跨省运输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目的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子项目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 二、申请条件: 运动员需携带枪支到外地进行训练比赛的。 三、申报材料: (一)《枪支弹药携运证申请表》; (二)需携运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及携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在本省内携运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跨省携运的,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三)经符合要求的,发放《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市级审批:1个工作日;省级审批: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子项目3: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条件,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已将申请信息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公安厅的。 三、申报材料: (一)《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申请审批表》; (二)考核培训合格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市级公安机关; (三)经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审批; (四)符合要求的,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县级审批、市级审批、省级审批均为 20个证当日办结;40个证为2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子项目4:核发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体育运动的单位;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 三、申报材料: (一)《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申请审批表》; (二)枪支配置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市级审批、省级审批均为 20个证当日办结;40个证为2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项目子项)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二、申请条件: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设立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以上5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三、申报材料: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市级审核15个工作日;省级审批1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责任人:孙婷婷 九、咨询电话:0431-82752820 十、投诉电话:0431-82752821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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