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行。
三、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重处罚。
四、犬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为2005年10 月 9日至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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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行。
三、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重处罚。
四、犬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为2005年10 月 9日至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