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中小学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件能力,促进校园平安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珍爱生命,规避危险,深入开展学校安全能力建设 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规避危险”的安全防范意识,把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作为教育工作的底线要求和第一责任,严格遵循“学生为本、能力为要、全员参与、重在演练”的原则。突出安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学校安全保障能力、安全教育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认知能力、规避危险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让学生掌握自救、互救、科学施救的方法。要全面提高学校安全保障水平,坚决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把学校建成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校园,让每一位学生成长为具有良好安全素质的公民。 二、强化演练,重在参与,提高学生安全素养和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经常性开展以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拥挤踩踏、防地震、防水灾、防雷击、防火灾、防校园伤害、防传染病等为主要内容的演练活动,将其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并将其贯穿于每个学期的教育活动之中,覆盖到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要根据不同年龄学生和不同活动的特点,制订详细的演练方案,使学生在演练中听从安排,加强团队合作,学会科学的逃生选择和规范的应急行为,能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切实做到应急演练经常化、应急预案具体化、场景设计实战化。通过演练使广大师生及员工系统掌握安全常识,掌握各类事故发生后的避险、逃生和科学施救的方法,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实施安全课程。要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在教研部门配备安全教研员,加强对安全课程的指导。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教学计划、教材、课时、教师、教研和考核“六到位”,提高安全课程开设的质量和效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山西省中小学安全教材,2014年春季起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 三、完善实施,消除隐患,强化校园安全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为学校建设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设施、装备等。通过模拟场景、实际体验、科学测试等,让学生感受、体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非正常状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定期研判与分析制度,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等相关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防,实时监控。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检查和整治,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安全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限期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形成“全方位、全天候、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四、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增进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各市、县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师生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保证学校安全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强校舍安全、教学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与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网络安全、校外活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切实落实。 公安、地震、卫生、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抓好应急演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安全教师,帮助学校设计科学合理的演练方案,指导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学生参观安全实践基地和模拟演示,确保应急演练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及我省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在保障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保护学生安全,预防学生伤害的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重视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建立留守少年儿童档案,督查指导少年儿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使少年儿童在校外,特别是假期得到有效监管。 学校要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联谊会等形式,强化对学生家庭成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提醒和有效落实家长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全力保障少年儿童校外特别是假期活动安全。 五、科学考核,严格问责,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学校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时,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事故领导小组,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的同时,按事故危害程度立即进行报告,严禁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建立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发生中小学幼儿园师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学校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或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全面整改。 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公示和隐患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学校在醒目位置设置校园安全责任公示牌,公示学校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名单、工作责任和联系电话。鼓励师生和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举报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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