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变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维修企业管理方式的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10号令公布了包括《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内的30件省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案》对《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取消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政许可,代之以备案的形式进行管理。今年1月6日,我办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座谈会,就全省公安机关如何落实《修正案》进行了座谈,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转变为自愿备案 根据《修正案》要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许可改为自愿备案形式。今后,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的企业,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自愿到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备案,自愿到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参加资质等级评定。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企业原来持有的许可证自愿转变为备案证、资质证 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企业现在持有省厅技防办原来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可自愿转为省公安厅颁发的备案证和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原有级别暂时维持不变。 三、相关事项 鉴于国家正在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已经征求各省意见),待行政法规正式公布后,全省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产品的管理将按照行政法规执行,届时将另行函告。 联系人:高丽华 电 话:66622028 13730119873
附件: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第十条修改为:“省内的单位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省外的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三、第十三条调整到第十条后,作为第十一条。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维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删去第十四条。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指定或者推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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