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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7-21 16:12:00 【字号 】 【关闭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经营并通过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车辆动态监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牵引车或者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备案资格

  (一)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其使用的监控平台已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二)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其使用的监控平台已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接入我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三)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已建立健全的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四)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已按照《办法》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监控人员。

  三、备案程序

  (一)运输企业应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运输企业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监控平台已接入我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证明材料。

  3.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公章。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企业的备案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备案: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当场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四、其它事项

  请各级运管机构及时将备案的有关要求告知相关运输企业,并严格按照《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做好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贯彻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孙晔,联系电话:0571—85260244。

  附件: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7月3日

(编辑:api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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