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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子行程景区景点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时间:2014-02-06 10:42:00 【字号 】 【关闭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3号)

  《海南省电子行程景区景点管理系统暂行规定》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无异议,现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特此公告。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海南省电子行程景区景点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我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根据《旅游法》、《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景点;

  (二)申报创建A级的旅游景区景点;

  (三)必须安装电子门禁系统。

  二、旅游景区景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一)连续6个月未接待旅游团队的;

  (二)申报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自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未获通过的;

  (三)在A级旅游景区复核中被取消A级景区景点;

  (四)省旅游景区协会建议清退的;

  (五)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或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件而受到处罚的;

  (六)景区景点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退出的。

  三、旅游景区景点申请进入或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程序

  (一)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核准名单,并录入景区数据库。

  (二)申报A级评定的景区景点,由景区景点所在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定后录入景区数据库。

  (三)景区景点1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数据库备选区;景区景点在备选区2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数据库待退区;景区景点在待退区3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由电子行程管理系统自行清理退出。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由相关部门通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退出。

  (五)省旅游景区协会建议清退的,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进行核实后办理退出。

  (六)景区景点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提出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向所在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定后退出。

  (七)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景区景点,重新申请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由景区景点所在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定后录入景区数据库。

  (八)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向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进入或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旅游景区景点名单。

(编辑:api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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