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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05-06 15:48:00 【字号 】 【关闭

新政发〔2013〕46号

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客运量大、人均占用道路面积少、运输效率高等优点和人均能耗低、环境污染较小等优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城市节能减碳、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是满足居民出行需求、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2.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核心理念,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为目标,优化线网、完善换乘、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城乡统筹为工作重点,政策法规与市场调节为手段,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低碳、环保的公共交通系统,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3.坚持规划先导、稳定和谐。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系统效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序发展。

  4.坚持政府主导、规模经营。坚持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充分整合城市公共交通资源,优化市场格局,推进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5.坚持综合配套、统筹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民航、道路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枢纽的衔接,统筹城际、城市、城乡客运系统发展,切实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优先地位。

  6.坚持科技创新、低碳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与先进成果应用,提高行业智能化水平,提升行业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营效率。坚持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建设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三)发展目标

  7.总体目标。建立服务上档次、管理上台阶、财政可支撑、百姓得实惠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居民出行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初步建立以大运量公交方式为主,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低碳、环保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8.具体目标。至2020年,市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以“公交都市”为建设目标,建成以轨道交通或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为骨干、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0标台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3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50%以上,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市区人口小于100万的城市,以“低碳城市”为建设目标,建成以“公共汽(电)车﹢自行车﹢步行”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公交车辆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

  9.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兼顾铁路、民航、城际客运、城乡客运的现状及发展需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有机衔接,以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10.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城市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控制交通走廊及交通设施用地。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1.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场站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交通换乘中心,实现多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加大公交首末站、中途站、停车场、换乘接驳站建设力度,完善配套设施,城市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85%以上,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50%以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和重要旅游景点等大型项目,应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各地要对大型项目开展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前期符合性审查和后期专项验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批准建设;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对于已经建成的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等大型交通枢纽,要建设公交换乘设施,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无缝衔接。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12.加强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建设,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与改造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应设置全天或者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逐步形成有效衔接的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路权。加快建设公交优先信号系统,选择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或公交线路集中的路段,进行优化调整信号配时的试点,进一步提高公交畅达度。

  13.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结构,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加强公交车辆改造力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积极推广应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减碳技术;加强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公交车辆加气困难问题;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公交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新增公交车辆达到国家IV以上排放标准。

  (三)提高服务水平

  14.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覆盖面。根据城市建设与居民出行规律变化,不断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由城际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客运、旅游客运等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城区人口超过150万的城市,要用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走廊带动城市交通体系的建设,引导城市空间的集约型发展,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下的城市,结合自身情况,大力推进快速公交或公共汽(电)车优先车道建设。

  15.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车辆档次、服务质量、乘车距离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制定群众能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能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部换乘,换乘可享有一定幅度的票价优惠,吸引更多乘客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健全考核机制

  16.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服务水平的评价体系。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管理与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实施办法。

  17. 健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交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准入与退出、线路经营权的取得、公共交通补贴的发放、公交企业负责人绩效等挂钩。

  (五)规范市场管理

  18.合理划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监管水平,推行公车公营,鼓励运营规范、服务水平较高的企业以线路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个体经营、挂靠经营,逐步取消城市公共交通个体经营和挂靠经营,努力形成“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规模化、公司化、员工化经营和管理模式,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市场。对于城市规模较小的县(市)级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宜采用一家企业经营的集约化发展模式。

  19.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线路规划、运营经营权、运营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管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阶段相关法规制度,并要做好运营服务规范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监督和运营企业运营成本监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根据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或通过组织服务质量招投标,授予符合规定标准和资质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最长不得超过8年。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资质条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意见,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经营权考核,建设公交行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20.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坚持统筹城乡、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六)提高应急能力

  21.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等日常维护与保养,保障技术装备的安全性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司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实现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2.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针对城市公共交通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救援机制。加快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应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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