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办理 |  资质申报
 
 
 
 
资讯播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时间:2013-04-23 10:14:00 【字号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月23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编辑:api 来源:)
 
权威发布
C1
权威发布
C3
中央
C4
地方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