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 旅馆业; (二) 典当业; (三) 公章刻制业; (四) 印刷业; (五) 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 报废机动车拆解业; (七) 机动车专项维修业; (八) 开锁业; (九) 寄卖业; (十) 旧货交易业; (十一) 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编辑:api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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