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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时间:2011-08-29 00:00:00 【字号 】 【关闭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的通知

    湘公通[2011]58号

各市、州、县、区综治办,公安局,商务局:

    现将《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店认真遵照执行。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和省商务厅。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六条  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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