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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时间:2011-04-18 00:00:00 【字号 】 【关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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