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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一)

时间:2010-08-25 14:07:00 【字号 】 【关闭

京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建立健全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风险控制和应急管理水平,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现就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至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圆满完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控制工作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风险评估控制工作。实践证明,风险管理作为一种创新的科学管理手段,是深化科学发展观,实现城市安全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落实预防为主,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创新公共安全管理理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世界城市,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本市“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管理、责任主体认真履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格局,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标准体系和工作要求,明确配套保障制度,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科学性和主动性,强化全面预防与应急准备,实现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发挥应急体系统筹协调作用,依托常态行政管理体制,坚持“统筹组织、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技、重点突破,动态评估、综合控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扎实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三)工作范围。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全面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4大类突发事件,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重点包括城市生命线(水、电、气、热、交通、通信)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社会稳定、能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以及政治、宗教、教育、商业、旅游、文化、体育等敏感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各类风险管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各专项风险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市、区县两级风险分级管理机制,重点推进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和综合风险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二)建立健全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并对区域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重点区域的风险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风险控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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