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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治安管理新规范

时间:2009-11-23 14:46:00 【字号 】 【关闭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22日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分组审议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原草案中特种行业的范围及其所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等进行了细节上的完善,若该条例审议通过,今后江苏省在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登记在册的旅馆、旧货、刻字、印刷等传统的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已达5.3万家,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违规经营也诱发了大量案件的发生。因此江苏省决定通过立法加强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特种行业的范围上,原草案的规定是: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印刷业;机动车维修业等。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把“拍卖业”也纳入特种行业;还有人认为,自行车、电动车租赁在高校等地方很普遍,而高校常办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有时人员比较杂乱,建议将“汽车租赁业”改为“车辆租赁业”。
   
    据了解,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这些特种行业要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其中旅馆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和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等6类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会上,有的委员指出,安装监控摄像头要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隐私的关系,特种行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及其他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另外,原草案规定,公安民警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检查记录。部分委员认为监督检查记录有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提供公众查询,建议修改为“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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