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信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的活动。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管理,是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信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信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信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各市协会或省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市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信等级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初评。 省安防协会负责组织各市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 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和7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信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省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信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信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信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资信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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