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6)24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设定的下列六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一)城市公共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绿化工程设计和修复方案审批;
(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
(三)公共安全技术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
(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五)磷矿产品准运;
(六)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1999年6月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04年9月2日
以上法规全文参照2006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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