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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时间:2008-03-26 15:29:00 【字号 】 【关闭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6)24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设定的下列六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一)城市公共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绿化工程设计和修复方案审批;
  (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
  (三)公共安全技术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
  (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五)磷矿产品准运;
  (六)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1999年6月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04年9月2日
    以上法规全文参照2006版《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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