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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2-11 16:18:00 【字号 】 【关闭

藏政办发〔2013〕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要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或联席会议,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以及次年的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二)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和监督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管理,逐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把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和市场准入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自治区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协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运输企业统筹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两客一危”(即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的重点企业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或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企业新增车辆业务许可。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管控。“两客一危”车辆、城市公交车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自治区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在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保证能够接入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卫星定位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监控数据联网联控。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重新组织开展全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从严审批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要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五)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全区国省道、旅游干道临时停车休息点建设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安委会,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客运企业要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并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人中途休息点。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禁夜间通行。

  (六)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旅游运输企业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人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各级运管部门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考试管理,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要积极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计时管理系统,严格驾驶人考试把关,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资金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加快科目二、三考试场地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认真落实模拟连续急弯路、雨天、湿滑路以及山区、隧道等复杂道路考试要求,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内容,提高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考试难度。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制定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要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标准化驾校。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城市公交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其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执业综合素质。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建设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逐步建立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公交车辆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严格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逐一实行严格责任倒查制度。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严格机动车辆市场准入。公安部门要严把机动车辆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工信部门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车辆改装必须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动车辆,要及时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

  (二)强化重点车辆监管。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实行抄告制度,并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处罚,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电动车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车安全的管理。

  (三)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校车服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并在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不断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要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察。教育、公安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要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并向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学校每月5号前,必须到自治区规定的车辆性能检测站进行定期检测。学校要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坚决杜绝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相关规定,督促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落实“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于2013年6月底提出全区国省道、旅游干道和县、乡(镇)、村以及专用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意见和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同时要通过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安全设施建设投入。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三)加大城市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充分征求和吸收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要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齐全、有效。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

  (四)提高道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逐步推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化,不断提高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要加强气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应对能力建设,确保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需要。

  (五)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部门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当地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治理信息。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本地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方案,认真落实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治理资金和治理部门,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自治区、地(市)和县(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加强农牧区道路安全基础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税费减免、市场经营为辅的农牧区公路统筹融资机制,鼓励发展农牧区客运,并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牧区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牧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牧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包含安保工程建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增设安全防护和管理设施,逐年解决农村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农牧区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有较大改善。

  (二)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控。公安交管部门是农用拖拉机安全监管的主体,全面负责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用拖拉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2013年开始,自治区以拉萨市为试点,积极探索农用拖拉机安全监管管理模式,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推广。农牧、财政、编办、发展改革、税务、工商、安全监管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农牧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牧区交通安全监管的经费和人员保障,积极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登记建档、上牌和驾驶人培训工作,加强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

  七、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密度,大力推广使用电视监控、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要进一步修订《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加大对上述运营车辆企业和驾驶人的违法处罚力度。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于2014年底前分期完成全区国省道、旅游干道、城镇主要道口和其他县、乡重点路段智能卡口系统的建设工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交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全区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重点车辆限速标准的修订工作,将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总控中心采集到的各类数据按需提供给各级卫星定位系统安全监控平台,并作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公安交警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抄告和通报,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督办和调查。自治区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和分级调查处理。发生一次造成10人死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自治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地(市)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市)级政府要向自治区政府作书面检查。90个自然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事发地人民政府。

  (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强安全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统一部署并开展好“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宣传、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电视频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宣传部门要加大协作,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开展。

  (二)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牧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制作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组织开展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保障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资金保障。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公安交管、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农机安全检验、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不断改善公安交管、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管的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进一步充实公安交管、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管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2013年3月31日前,各级公安交管、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监管条件建设和改善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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