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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防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0-12-27 10:50:51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Monglia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缩写为:IPAPST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监理、使用、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领域的科研、报警运营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宣传、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指导下,依靠本行业和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全区内外有关行业和单位经济技术往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   开展安防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   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4)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5)   积极参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6)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7)   组织行业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全行业水平。

(8)   编辑出版行业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9)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安防行业从业资格、安防系统工程的方案评估及安防系统工程检测等工作。

(10)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团体及合法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2)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会员交验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3)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4)   本理事会或理事会收授权的机构办法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2) 遵守本行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 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展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

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理事会重要人事聘用和大额经费管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编辑部 来源:内蒙古安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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